新京報快訊(首席記者 關慶豐)除煙草製品專賣店張貼、陳列的煙草廣告,以及煙草製品生產者向銷售者內部發送的廣告外,其他任何形式的煙草廣告均被禁止。今日,廣告法修訂草案二審稿提請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審議,草案作出上述規定。
  聚焦一:
  禁止用互聯網等媒介發佈或變相發佈煙草廣告
  在一審稿基礎上,二審稿對煙草廣告作出更嚴格的限制。二審稿規定,禁止利用廣播、電影、電視、報紙、期刊、圖書、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移動通信網絡、互聯網等大眾傳播媒介和形式或者變相發佈煙草廣告。
  根據二審稿,禁止在公共場所、醫院和學校的建築控制地帶、公共交通工具設置煙草廣告,禁止設置戶外煙草廣告、櫥窗煙草廣告。
  除了在煙草製品專賣點的店堂室內可以採取張貼、陳列等形式發佈的煙草廣告,以及煙草製品生產者向煙草製品銷售者內部發送的煙草廣告外,其他任何形式的煙草廣告均被禁止。
  根據二審稿,經批准發佈的煙草廣告中,也不得出現吸煙形象,不得誘導、慫恿吸煙,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吸煙有利於人體健康、解除疲勞、緩解精神緊張,不得使用低焦油含量、低危險等用語。
  聚焦二:
  藥品、保健食品不得請廣告代言人
  劉翔曾為安利紐崔萊的保健食品代言,這種廣告代言今後有可能不再允許出現。廣告法修訂草案二審稿規定,藥品、保健食品等不得利用廣告代言人的名義或形象作推薦、證明。
  根據一審稿,藥品、保健食品、醫療器械、醫療廣告等不得利用醫葯科研單位、學術機構、醫療機構、行業協會或專業人士、患者的名義作推薦證明。
  對此,有的常委會委員提出,上述四類商品和服務,關係消費者的生命健康和人身安全,且功效因人而異,不但不得利用科研機構、專業人士和患者進行推薦證明,也不得利用其它任何廣告代言人的名義和形象作推薦證明。二審稿採納了這一意見。
  聚焦三:
  10周歲以下未成年人不得代言廣告
  《爸爸去哪兒》等親子綜藝節目走紅後,不少明星帶著孩子以代言人的身份出現在各種廣告中。從保護未成年人身心發展的角度考慮,二審稿新增規定,不得利用10周歲以下未成年人作為廣告代言人。
  根據二審稿,“廣告代言人”是指除廣告主以外,在廣告中以自己的名義或者形象對商品、服務作推薦、證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今後如果違法利用10周歲以下未成年人作為廣告代言人,可能面臨撤銷廣告批准、沒收廣告費用及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
  聚焦四:
  網絡廣告應確保一鍵關閉
  一些常委會組成人員、部門和單位提出,網絡廣告違法、影響用戶使用網絡等問題較為突出。二審稿新增規定,互聯網廣告不得影響用戶正常使用網絡。在互聯網頁面彈出等形式發佈的廣告,應當顯著標明關閉標誌,確保一鍵關閉。
  縱深
  為何沒有“全面禁止”煙草廣告?
  本次廣告法修訂草案二審稿,未對煙草廣告作出“全面禁止”的規定。
  此前一審稿在常委會審議和征求意見過程中,是否在修訂草案中規定全面禁止煙草廣告,有兩種不同意見:許多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煙草對健康有益無害,全面禁止發佈煙草廣告,對於保護人民健康、預防青少年吸煙意義重大。建議明確規定,禁止發佈一切形式的煙草廣告。有些常委會委員認為,我國目前不宜全面禁止煙草廣告,但可以進一步做出限制,加強管理,嚴格規範。
  衛計委以及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提出,煙草是人類健康面臨的最大且可以預防的危險因素。對於全面禁止煙草廣告影響財政收入、煙草行業生計的問題,可通過提高煙草稅費、對煙草生計予以替代等方式解決。建議修訂草案明確規定全面禁止煙草廣告。
  國家煙草專賣局提出,修訂草案關於煙草廣告的規定符合實際,是合適的。不贊成規定全面禁止煙草廣告,主要是因為煙草企業、煙草製品是合法企業、合法商品,全面禁止煙草廣告,將損害煙草企業經營權,影響消費者辨識合法煙草製品,並可能加劇煙草製品的非法貿易。目前,煙草行業有300多萬煙農,60多萬煙草從業者,540多萬零售商,全面禁止煙草廣告將對煙草行業生計產生不利影響。
  編輯:趙力  (原標題:除煙草專賣點外 其他場合禁止煙草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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